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。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。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::
(1)B注册会计师为一同分部的其他合伙人,B注册会计师的丈夫为技术骨干于2020年被乙公司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,三年后方可行权,乙公司为甲公司不重要的子公司。
(2)甲公司子公司乙公司经营电商平台,XYZ会计师事务所按正常商业流程从乙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办公家具。
(3)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丙公司的审计项目合伙人C曾于2013年度至2014年度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,因个人原因2015年至2017年未参与甲公司审计业务,2018年至2020年度起担任甲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。
(4)XYZ公司的员工D注册会计师于2021年3月离职,并于2021年7月任P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甲公司独立董事。P公司不是甲公司关联方,D注册会计师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,也未向甲公司及其关联实体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。
(5)丁公司是甲公司的不重要子公司,其内审部聘请XYZ公司提供高管工资薪金专项审计服务。提供该服务的项目组成员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。
(6)甲公司的子公司戊公司因税务问题于2021年2月开庭公开审理, XYZ公司协助戊公司对具体问题提供咨询。
针对上述事项,指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守则,并简要说明理由。